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凡採購契約係因可歸責 於廠商之事由,致遭採購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採購機關即得對廠商作 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處分,其要件並不以採購機關全無可歸責之事 由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