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醫療法第 102 條並無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同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 定之設置標準者,必須先通知其限期改善始得裁罰,是主管機關於查獲醫 療機構違法時直接進行裁罰,並無違誤之處。又醫療機構雖於前項處分前 已辦理歇業,然此不影響其先前配置不符標準之事實認定,故主管機關自 仍得就該項違規情事進行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