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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218、4、98 條
藥師法 第 1、11 條
要  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上述情形,須有不利益人民之
訴願決定存在為前提,否則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