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機關依法自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而遵守訴願決定之意旨,於訴願 決定所指定之法定期間,有作為之義務。如行政機關有未依訴願決定限期 作為處分之意旨,再有怠為處分之情形,因訴願機關自不得判命行政機關 作成訴願人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是此時人民自無須再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而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各款之規定,為適法之裁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