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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5、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 條
要  旨:
招標機關之供水關涉民生與各業用水之安全與衛生,因此操作人員之操作
依約必須具備自來水專業資格。而水電行以原提報之合格操作人員名單及
輪值表以外之人員進場操作,冒名簽署輪值表上之操作人員姓名,其違約
事由明確,對其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