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二期 1129-1147 頁
原告主張系爭信封袋內並無被告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中關 於廠商資格 (應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當年度之公會會員證及納稅 證明文件) 所要求之納稅證明文件,惟此並不影響蓋有事務所印章及負責 人私章之事務所簡介確係來自於原告之事實,原告自無法解免其出借之責 任。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