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可知,募建寺廟信徒之組成及其訂立之組織章程,固 均屬宗教組織自主權之範疇,惟因寺廟應將其確定之信徒名冊及組織章程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而主管機關不論備查與否,均將影響寺廟得否為變更 登記,難謂非行政處分。又募建寺廟之信徒名冊及組織章程所為之准否備 ,僅係主管機關為防止弊端之公益目的所為,並無因此改變募建寺廟組織 之自主性,及其內部組織成員間就彼此是否屬於寺廟信徒成員及信徒大會 決議效力等事項,終屬私權爭執而應由民事法院確定其法律關係之本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