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61-463 頁
對於扣押物之命令保管,仍屬司法程序之一環,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 之職權,係檢察官為貫徹扣押效力所為之命令,具有強制力,與契約係由 雙方合意而訂立,自有不同,故檢察官與扣押物保管人間具有公權力行使 之命令關係,並無成立「公法上之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