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所有權人向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經稽徵機關依土地
所有權人提出之占有人名冊函詢,各占有人均以書面向稽徵機關表示無意
願代繳地價稅,按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以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為原則,例外才有指定土地使用人
負責代繳,就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情形,如各占有人均
以書面向稽徵機關表示無意願代繳地價稅,則稅捐稽徵機關就土地所有權
人依法申請、占有人對此並無意見為實質之審查,否准土地所有權人之申
請,當屬於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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