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278-282 頁
建造執照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 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 力,並無應經通知註銷或廢止之規定。故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逾期尚無待 主管建築機關作成廢止該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行政處分,即自然失其效 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