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 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如未依該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即 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於當年度終結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的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