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06-608 頁
行政契約之訂定、約定內容、效力等,行政程序法有所明文者,自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於規範不足而與行政契約性質不相扞格者,方得準用民法之 規定。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契約,與以追求營利為目的工商企業者所 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迥異,有無準用民法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之必 要,恐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