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採購經驗論之,室內裝修業者很少同時具備其他 4 種營業項目者
;又若由 5 家業者共同承攬時,由於 5 家業者就各自專屬工項承攬自
負盈虧,彼此之間資金是不流通的,不若獨家承攬業者在施作費用調度上
可以截長補短。於是欲參加競標之業者在評估投標困難度、資金風險及管
銷費用之後或放棄投標或提高標價金額,此即為俗稱的綁資格標。又系爭
採購案圖說、標單、規範含混不清,可能會提高競標者投標計算工程價金
的因難度,使競標者在評估投標困難度、資金風險及管銷費用之後或放棄
投標或提高標價金額,均顯示系爭公司代擬之招標條件有為特定人綁標之
嫌。按提供規劃、設計及審標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
採購者,不得協助投標廠商,系爭公司謝某於等標期及開標過程中協助原
告,自有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
第 3 款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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