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49-556 頁
行政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出於締約之目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 為要約與承諾,並意思合致為必要。如僅一方將其要約內容提出於他方, 他方雖已積極籌劃配合事宜,但尚未表示承諾者,殊難謂已成立行政契約 ,任何一方均不能憑以請求對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