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298-329 頁
貨物稅為單階段消費稅之性質,如一件貨物需經組裝過程方成為應稅貨物 ,組裝前之組件尚未完成應稅貨物,雖不得對之課徵貨物稅,但如二組件 設計為經簡易組裝結合可成應稅貨物,再合併出廠,嗣由他人組裝成應稅 貨物,應認在出廠時此已屬實質轉化為應稅貨物,與出廠後是否由他人組 裝無涉。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