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眷戶之權益承受人即配偶為配合眷村改建而搬遷至新建房舍,曾點交
返還原配眷舍予眷舍管理機關。且其於管理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欲進行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部分之丈量作業時,乃於丈量申請書上載明
放棄丈量,故就該房屋既已不再主張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丈量之權利,系爭
房屋縱屬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之範圍,其補償亦因聲明放棄丈量而難以
認定其存在及具體範圍。次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註
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並不以已為「原
眷戶自增建部分」之拆遷補償為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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