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 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高 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故若應考人參加系 爭特考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考試未達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考試錄取標準 致未獲錄取,申請複查某科目考試成績,經機關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 法規定之程序核對,並無任何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之情事,且評定成績 亦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致未獲錄取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