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而所謂行政處分,依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 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 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