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將營業人廢止時所餘存貨物視為銷售貨物,課予營業稅,係認營業人廢 止時,其餘存貨物終將歸屬予非營業人,因而擬制該歸屬即有財產交易行 為,而應課予營業稅,故課稅客體之發生應以營業人廢止登記時為時點。 是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2 條第 2 款規定,其核 課期間應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計算七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