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201 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毫無限制, 首須符合法定之裁量範圍,不得逾越;其次,裁量權行使雖未逾越法定之 裁量範圍,然作成裁量與法規授權目的不合,或出於與授權意旨無關之其 他因素考量,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均屬裁量 濫用,而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