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率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設定,除慮及國家所耗支之 培訓費用即公費合計費用外,並寓有配合國軍鼓勵軍官長留久用之政策, 以免影響建軍規劃之重大公益考量。而軍醫官科人員因來源有限,缺額補 充不易,且除平時肩負醫療及戰演訓醫療支援等軍事任務外,戰時尤為維 持國軍戰力之重要支柱,乃將軍醫官科人員與非軍醫官科人員之賠償倍數 ,予以差別處理,經核其所採取差別倍數之手段,與維持國軍戰力穩定之 目的的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