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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訴願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41-1 條
漁會法 第 2、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10、15、18、23、27、4、6、7、8、9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命申請人為補正之事項若無不合法情形,其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備者,主管機關從程序上為駁回處分,自屬適法有據,申請人無從藉由
提起行政爭訟,排除其未於期限內履行補正義務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