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須受到處罰,基於法治 國原則,應由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於可能性範圍內,做必要性之調查與舉 證。而行政機關對受處罰人為科處罰鍰處分時,即使受處罰人所為之各項 主張不可採,仍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受處罰人有違規事實存在,始才能認 定科罰處分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