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於公法之法律關係中,受損害者對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者,請求其返還所受利益之權利。主管機關以使用期間 之河川公地年度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核計應繳納之河川公地使用費,並無 違誤,難謂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