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71-272 頁
書面行政處分關於事實及其法令依據等記載是否合法,應自其記載是否已 足使人民瞭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判定之;所謂「內容明 確性」,則係指行政行為各項重要之點均應明確而言,且應就個案實質觀 察,而不以其形式上有理由或說明欄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