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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72 條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
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而醫療機構未經診治保險對
象,卻自創就醫紀錄並虛報醫療費用,應停止其特約 1  至 3  月,並將
領取之醫療費用於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