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稅捐行政爭訟事件係採爭點主義,即限當事人於復查程序及訴願程序有 所爭執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為行政法院之審理範圍,其係為免因當事 人之爭訟權利是否行使長久陷於不確定狀態,而有礙法秩序之安定所設, 是倘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有部分爭點已未再爭執,則該處分關 於該部分之爭點即告確定,縱然當事人事後更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亦應受爭點主義之拘束,而不得再為爭執。是以,行政機關自得以當事人 對已確定部分再行爭訟,程序未合為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