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在現行營業稅法制架構下,進項稅額乃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 為計算之減項,屬稅捐債務之消滅事實,所以有關進項稅額之存在應由主 張扣抵之人負舉證責任。而就有無交易事實之爭執,依目前實務上之法律 見解,認為無交易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之發票,非屬合法之進項稅額,不 得扣抵銷項稅額。主張扣抵之人應舉證證明其確有進貨事實、進貨事實之 交易對象確為發票上所載對象,以及其確實已交付營業稅款予該對象,方 得免於虛報進項稅額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