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552-558 頁
對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區別,應從相關之基本因素著手,因雙方意思表 示一致而生法律效果者,方屬行政契約。取得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權之得 標者,係立基於主管機關所作成之特許權賦予授益行政處分。在此範圍內, 僅有單方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並無行政契約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