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購進 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即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具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該項憑 證即非原始憑證,依上述規定,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我國現行 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多階段銷售稅,各銷 售階段營業人皆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 立發票金額報繳營業稅額,尚不影響營業人補繳營業稅的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