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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要  旨:
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電子票證「不視為多用
途支付使用」者,除「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要件外,尚須具備「經
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要件,且二項要件為併立之關係,即除有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之事實外,尚應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始能視為非多用途支付使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