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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1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65、66 條
要  旨:
若興辦工業人於其擴展計畫核定後,未依擴展計畫進行擴展工業,反將其
廠房機具出租他人使用,由他人於廠區從事製造加工,足以彰顯擴展計畫
所考量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當無擴廠之需要,廢止擴廠計畫之核定,
並未破壞興辦工業人未擴廠之利益,其侵害相較於毗連土地之原利用公益
為小。就此,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擴展計畫及不核發工業用地證明之處分
,當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