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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422-4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114、36、6、9、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95、37 條
土地法 第 217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8 條
要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指「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非指全然喪失其經濟價值,就殘餘地本身而言,已不能依本來價值為相
當之經濟使用者,即可認為「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亦非謂絕對不能為使
用,苟非投以極大之費用及勞力,即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亦屬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