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10-620 頁
切結書或承諾書之性質非當然為公法契約,須依切結書所為的意思表示, 得解為要約或承諾時,始構成公法契約。「抵價地申請書」內雖載有「願 負地下掩埋廢棄物清運責任」等文字,且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 逕認申請人業已就此有所承諾,而與行政機關間成立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