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之操控價格行為,毋須對全部參與投標廠商為之,即僅部分廠商協 議,亦受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所規範。因此行為人縱未操控全部 投標廠商之價格,因仍可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發生相對地影 響力,故亦該當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