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245-265 頁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或 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 者時,限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並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且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 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始得為之,否則即不許在招標文件為上揭要求 或敘述。 裁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