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
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施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
,塗改他廠商標單)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案被告三人除分別借牌投標、陪標湊成三家
公司參與投標外,復查無被告三人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
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不得以該條項之罪責相
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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