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 年版)第 38-46 頁
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係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之成立要件,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即應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 承辦人員為之,並發生所述之不正確結果者,始稱該當。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