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
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
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
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
被告均不得上訴。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