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35-138 頁
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 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被告二人竟協議以相同價格投標,渠等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填載投標單,為 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就本案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觸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 28 條規 定之共同正犯。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