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圖利罪違背之法令係指法 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公務員之 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 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