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共犯之自白,縱所述內容一致,仍為自白,亦非屬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 證據,尚不足以謂共犯之自白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 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 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次按貪污罪案件中,就行賄者 與受賄者之通話(對話)內容,應足辨明意思者,始足為補強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