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九十九年全一冊)第 180-189 頁
刑法第 212 條以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為主管機關所核發取得合法營業之證明,屬刑法第 212 條之特許證;又其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 原本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 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