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是確認之訴之標
的,限於現在之法律關係,過去或將來可能發生之法律關係,均不在得請
求確認之列;至判斷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時點,應以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準。本件當事人所簽訂之契約既屬附終期之
契約,該契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消滅,是原告顯係對過去之法律
關係請求確認,其私法上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亦無從以本件確認判決而
將之除去,故其無確認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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