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
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若違反第 1 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
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法律賦與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應記載事項之權限,該公告即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規定法規命令之性質。裝設天然瓦斯管路費及另裝錶費
由即買方自行負擔費用的條款,屬建設公司事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已違反內政部 110 年 5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0536 號令,成屋
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之規
定,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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