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273-279 頁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 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 權利之約定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故若係由當事人雙方互相就契 約預定之條款逐一商議而成立,則即與當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之契 約無異,核非即屬定型化契約,自屬當然。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