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雖規定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復規定,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依該辦法規定,設置火災警報器。惟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是否設置、 是否依該辦法設置,既非消防安全檢查之範圍,違反時亦無處罰之明文。 從而,前開條文僅能評價為勸導之性質,而非強制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