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80-285 頁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土地買回權,係基於徵收關係所衍生出專屬原被 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公法上請求權,而非私法上之買賣行為,且此一公法 上請求權之行使,原則上不受公物「不融通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