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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三字第 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79-28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123、36、58、9、93、9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60 條
廣播電視法 第 14、5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13、14、17、2、45、5、6、7、8 條
要  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
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
,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
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