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獨立董事發生職務解除之事實原因眾多,然如發生之法律依據不同,致
生不同之效果或功能目的時,除非本質上不可能並存;否則法理上即無不
許多項解職原因,同時存在之理。次按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2
項規定對獨立董事作成之解職處分,除發生職務解除之事實結果外,尚有
以解職處分之作成,始向後發生之管制功能;且獨立董事因改選解職,與
由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解除其職務,二者間並無本質上不相容之情形。是
主管機關於作成解職處分前,雖保險業之獨立董事,已因改選而不具獨立
董事身分,仍不影響主管機關原得對之所為之解職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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